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岛城今起开征新车船税 14家保险公司可代收代缴

www.qingdaolife.com 2007-8-1 7:51:47 来源:半岛网
 
  8月1日起,青岛市将按照新的车船税征收标准,由14家保险机构开始代收代缴。7月31日,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,此次新车船税征收政策对车船税税额进行了调整,小型客车年纳税额增至420元。另据了解,今年补缴车船税的日期可延续到年底,在这段时间不会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市民不必扎堆办理。

  小客车年纳税额420元

  新政策规定,载货类汽车由原来的按“净吨位”征税,调整为按车辆“自重”征税;载客汽车按座位数量或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。具体车船税标准为:大型客车年纳税额600元、中型客车年纳税额480元、小型客车年纳税额420元、微型客车年纳税额240元;载货汽车、专项作业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“自重"每吨确定征税标准为96元,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照“自重每吨”维持现行60元的标准不变,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确定为每辆60元。

  补缴日期将延至年底

  7月31日上午,记者赶到了市南地税营业大厅,前来咨询、补缴车船税的市民已有30多人。据工作人员介绍,今年补缴车船税的日期可延续到2007年12月31日,在这段时间不会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
  随后,记者在市地税局看到了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票样。与以往不同,新的保险单上增加了“代收车船税”一栏,其中包括当年应缴税款、往年补缴税款、滞纳金、合计金额等八项。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这一栏原本是没有的,增加它主要是为了代替张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的“税讫”标志,以便证明车主是否主动完成纳税义务。

  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罚5万

 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,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,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,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不缴纳的,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,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、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文/图本报记者张伟

  ■相关链接

  14家代缴保险公司名单

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(香港中路66号);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香港西路47号);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香港西路67号);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香港中路12号C区306室);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6F);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太平路37号华能大厦8楼);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);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东海西路凯旋大厦西座5层);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B座);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香港中路73号旺角大厦13-14F);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东海西路12号甲山东国贸集团4楼);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山东路40号广发金融大厦26F);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4楼);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(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4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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